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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药家鑫案(客观评价,愤青别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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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药家鑫案(客观评价,愤青别骂)

药家鑫案件发生很长时间了,很多问题大多数人已经说完了,但是我要补充几句,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别挨骂,大家仔细想想或许会觉得我说的有道理。
1.药家鑫必须执行死刑,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不多说了,谁不这么认为谁脑子有病
2.很多人骂那些称呼“这孩子”的人,我想说说我的看法,我觉得这只能说明一种惋惜,又能说明什么呢?俗话说“秦桧还有三个朋友”呢,19岁虽然已经成年,但是毕竟是个心理不成熟的年龄,为此惋惜也是人之常情,称呼“这孩子”也并不代表对张妙一家就没有感情。就想日本人也有好人一样,我们还是要避免极端,极端主义害人,药家鑫、马加爵就是例子啊!!
3.我一直在想:其实撞车后灭口的事情这不是第一次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是用刀,以前是用车,我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药家鑫为什么不用车把张妙撞死?而是用刀?为什么不直接灭口?而是下车后再回车拿刀子?我觉得说是“激情杀人”就是这个意思,当然这所谓的“激情杀人”根本不能让他摆脱死刑,但是事实就是事实,“激情”确实是存在的。
4.我不妨做个不太恰当的假设,假如你是药家鑫,你会怎么做?当然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要说了“我会把受害者送医院抢救”,这当然无可厚非!那我再问一句:如果你是杀人之后的药家鑫呢?很多人包括我也会说“认罪伏法。给人家偿命”,对!很对!这是应该的!但是我坚信至少有一半的人还是想活的,真的,好汉做事好汉当的人不多,人都想活。
5.第四点我说完了,我已经证明了尽管罪大恶极,但是很多人还是有求生之念,这是从个体分析,那么以此作为基点,如果是你你怎么办?我要斗胆说一句“如果是我,如果还想活命的话,我绝对不会说,怕撞了农民,怕麻烦之类的话”因为说了这些,就等于承认了自己故意杀人。我绝对药花了那么大气力之所以还能维持公理,这就话至关重要,因为这句话,故意杀人成为铁证!试想:如果药家鑫说,“当时她骂我,说有本事你灭口,这回你撞我,我非让你倾家荡产,我还要找你们学校,开除你,让你一辈子前途全毁掉”那样是不是别说“我怕农民麻烦”更增加了一份活的希望。如果再上下打点的、再制造舆论、再请愿的话那会是什么结果??!!
6、从4.5点,其实我可以看出来:药家鑫别不是大多人说的那样,在我看来就是一个没见过世面的富家子弟而已,不看别的就看他承认“怕农民麻烦”这句话,这少他没什么城府,这种人虽然坏,但对社会没什么危害。就想《明朝那些事》里说的海瑞一样,虽然是个好人,但在当时没什么用处,其实是两个极端。他远比“我爸是李刚”还有杭州那个“70码”危害小,甚至低调,当然这并不影响他被执行死刑。
7.我们不妨分析分析人性,分析分析原因,那年马加爵的事,其实我为就私下可怜他。当时我的同学不理解,什么为我愤怒!我当时解释“我不是为他开脱,我只是说事实”,他经常受同学欺负,所以。。。。。我觉得一个长期受欺负的年轻人,真的是什么事情都能做出来!这是个事实啊,如果我们平时善待周围的人还会这样吗?我觉得这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要做的是避免预防而不是出事之后表示愤慨!我觉得药家鑫说他压力大是存在的,这个人做了这么灭绝人性的事情,学校是怎么教育的??
8.我觉得一个法制国家,我们是不能凭义气办事的,很多人是药家赔钱太少,我也是这么认为,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但是相信这么多钱肯定符合法律规定,况且药家鑫已经成年,出了这种事他的父母可以不负责任。这是基本常识,也许我说的不对,我觉得就这意思。杀人偿命这是法律规定的,杀人要倾家荡产这不是法律规定的!我们不要一提富二代就咬牙,这其实是自卑、仇富的表现。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可没说过“王子犯法罪加一等”。“杭州案”也好“李刚门”也罢,一切依法办事这是永远的真理!当然不能因为肇事者是有权有势的人就网开一面;同时也不能因为他们有权势就罚的比老百姓还重,这都不是法治国家该做的。
9.中国有句老话“儿大不由爷”药家鑫在灭绝人性不代表他父母如何如何,我们如果把怒气发泄给其家人,他们我们又与“激情杀人”有什么不同!就算是药家鑫穷凶极恶,我觉得他的父母要救他都是人之常情。这和请辩护律师是一个道理。他的父母用什么办法救他都可以理解,因为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怎么判!
就说这些,不到之处,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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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20 不管你是否接受 红包敬上! 2011-4-29 21:27
  • 路过人间 原创 +1 不管你是否接受 红包敬上! 2011-4-29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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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这个社会,常识、良知、理性太少了,因此离真正的法制社会还远得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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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分析得很到位啊,确实是这样,错就错在中国的教育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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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教育有好也有坏。不能说教育制度不好。要不然,呵呵(你懂得)。只能说有个别个体错误的理解或者说是一种情绪的转嫁和栽赃。西方教育好吗?那怎么还有校园枪击事件呢?至少咱们目前还有这样的事情吧。太平盛世真就没有偷盗了?  出了这样的事情,要警世。每个人都要自我检查,而不是借题发挥。去攻击某些状态,那样太不靠谱,试问这样的人想干吗?。(说明一下,叔本人极度不爱上学。但是熬过来了。)

[ 本帖最后由 夜 于 2011-6-2 10: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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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楼主就是愤青一个。
药家鑫用刀很明显是喝酒了。所谓的激情杀人,不过是专家替富二代们辩解的一个可笑的借口,这一点也是网民愤怒的原因。
当时马加爵网民也基本上是站在马加爵一边的吧。
最后也不知道楼主想说什么,或者无非说药家鑫情有可原,那你还是先把自己第一点咽回去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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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3 回复认真,鼓励! 2011-4-29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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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主要问题还是他自己的道德思想问题,也可以说浓缩了整个中国社会的现今环境。
为什么会想到“怕麻烦”呢?
中国的道德观念现在越来越淡薄,中国5000年的孔孟之说,现在还能有多少呢?而这仅仅是最近几十年的变化。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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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2 回复认真,鼓励! 2011-4-29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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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

你说不看别的就看他承认“怕农民麻烦”这句话,这少他没什么城府,这种人虽然坏,但对社会没什么危害。

没撞死人然后把被撞者拿刀捅死,这叫对社会没什么危害?这不叫危害什么叫危害?楼主请你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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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2 回复认真,鼓励! 2011-4-29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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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
楼主你的第六点是什么逻辑。
这种人坏,但对社会没有大的危害,就是因为这样才撞人了再拿刀杀,
你居然说对社会没有大的危害,
其它的我都懒得看。
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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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就如同你所说的第四点,你如果是受害人张妙的家属,你怎么看药家鑫?不要一味的替行凶者辩解来哗众取宠,现在的人已经不像以前那么容易愚昧了,如果药家鑫是良民,何必车上带着尖刀?面对一个弱女子,一点怜悯都没有,连续刺了8刀,还有人性吗?你还说什么激情杀人,如果楼主以后碰到几个平时习惯插秧的农民,小心他们连续砍你几十刀,然后我也会为站在这些农民角度来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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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3 回复认真,鼓励! 2011-4-2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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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 标题。本文应该说是作者的个人评价,至于客观与否是需要其他人评判的——而对文章的大多数看法我无法认同。

文章给人的一个印象是作者对本案来龙去脉相关背景缺乏相当的了解,多数观点和想法不是基于对具体事实理据的客观分析得出,而是以想当然为基础产生的。

2. “很多人骂那些称呼‘这孩子’的人,我想说说我的看法,我觉得这只能说明一种惋惜,又能说明什么呢?”

作者显然有意脱离网民愤怒的具体情境和对象——那就是在央视镜头前表现出极端偏袒态度,对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之深、社会危害之大、家庭社会教育精神之恶之根源不谈,发明出弹琴习惯说,左一个这孩子,右一个这孩子,为开脱被告“制造”理由和同情的李姓专家、教授。另一方面,该教授对无辜罹难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之悲惨境遇不置一词,更被揭在马家爵一案中完全是相反嘴脸,将罪案根源完全归于马本人的人性之恶不说,更发明了黄色性冲动乃此案导因的说法。对于这样一个没有职业操守、可信度低、两面三刀屁股决定脑袋的教授,网民对他们,包括成为其代名词的惺惺作态的“这孩子”的说词产生愤怒是完全正常的。

作者这里偷换了对象。大多网民未尝不惋惜不悲剧,对瞬间爆发了恶魔人性的“这孩子”保有同情悲悯。而网民所针对的“这孩子”的说词,绝非作者断章取义所声称的“只能说明一种惋惜”,而是这个词诞生的情境所代表的偏袒不公的态度、玩弄舆论的企图和为强势集团服务代言的目的。教授在赖以成名的马家爵一案里,何曾称呼马家爵一声“那孩子”呢?

3. “激情杀人”是一个法律术语,不能如作者认为作案时“有激情”,颇通律法的律师的“激情杀人”说就成立。哪个凶手动手杀人的瞬间脑子中没有或多或少的冲动和激情呢?作者不懂法,自己觉得从“激情杀人”字面想当然地解释无所谓,但主观认可这种说法并告诉大家这样的理解才是正确的客观的,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这里又偷换了对象。罪案中的“激情”和“冲突”肯定是存在的,但法律上的“激情杀人”说却是根本不成立的。

另外,“‘激情杀人”根本不能让他摆脱死刑”的认识也是完全错误的。“激情杀人”是减轻故意杀人案中凶手罪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4. “假如你是药家鑫,你会怎么做?”——作者这里难道是引导大家同情认可被告为了一己之私、为了逃避罪责即杀人灭口的思想行为模式是正常的,理所应当的? 我想有钱,甚至看到银行点钞机上哗哗响动的钱会两眼放光。但我不会为了满足有钱的欲望就去设计抢银行——有法律机器的威慑,也有是非道德观对行动对想法的制约。药的行为不仅仅是违背法律,而是缺乏是非道德,为了自己逃避责任而悍然剥夺他人活着的权利。我处当时,或会惊慌失措,甚至可能逃之夭夭,但绝没有下手杀人的勇气——你显然可以说这是因为比药懦弱罢了。即使不谈道德良心,而仅是法律震慑下的懦弱,也是使得社会良性秩序得以维系的一种善,一种不会无所顾忌、为所欲为的好的人性。

“如果你是杀人之后的药家鑫呢?…但是我坚信至少有一半的人还是想活的”

想活着没错啊,没有人指责这种想活着的“想法”不正常或不道德的吧?
但想活着是一回事,能不能活着,为社会公平和法律所容,是另一回事。

5. 药怎么说是一回事,法律怎么采信,怎么认定性质是另一回事。作者认为没有经验或者说老实的药换其他说法可以理解,但改变不了被害人被八刀故意杀害的事实。

如果确如作者假设的那样药换一种为被害人言语所激而产生“激情”的说法,因为没有旁证,而又仅仅是已受伤害的被害人的口头“恫吓”,被告人单方的说法,要为法院全盘采信法理上依然是很难的,这也是所谓“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而改变不了本案性质后果极其严重恶劣的定性。

当然,“如果再上下打点的、再制造舆论、再请愿的话那会是什么结果”? 在强势集团的作用下,本来公平公正就备受质疑的中国司法审判,即使没有作者假设的这套说词,如果没有这次被告方聪明反被聪明误的鼓动起来的要求公平判决的舆论滔滔的压力的话,产生其他结果也毫不奇怪——就是这样,仍有不少人对二审及核准结果持怀疑态度。另外,“经验不足”既不能成为减轻刑责的理由,也与人性之恶毫无冲突。

6. 经验不足,没什么城府,与人性之恶并无冲突。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就已经八刀毙命,如果是积累了经验。。。所以对于作者的“对社会没什么危害”的结论,实在不知道判断标准是什么?不是道德良知和自私底线,而仅是经验城府和熟练程度? 和其他两个案件相比,即便不争论哪个是50步哪个是100步,怎么到了作者这里,已痛下杀手置人于死的被告就是所谓“对社会没什么危害”了? 作者怎么为这个经验不足之时表现出了恶劣人性严重后果的被告的“对社会没什么危害”的说词自圆其说呢? 尽管对方毫无城府,而当有一天我也被撞于车轮之下,面对接下来需要面对的坦荡而来的利刃,我想我是没有多少招架之力和再奢谈“没什么危害”的机会了--虽然这对于路人的我的危害显然不能等同于“对社会”的危害。

7. 产生这样的罪案和被告,自然有各种环境因素、社会根源应负其责。这一观点我在《预计药将被判极刑》一文中已述及。

“是避免预防而不是出事之后表示愤慨!”

但是,事后反省、预防以及对被告怜悯理解,和对被告在罪案中表现出的人性之恶表示愤慨和要求公平审判,二者并未矛盾,作者把二者对立起来的观点是荒唐的。

8. 作者没有任何法理依据和分析地信任“这么多钱肯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还对各类法院判决、政府决定质疑什么? 还要舆论监督什么? “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的作者认为“很多人认为药家赔钱太少”是意气用事,显然又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想当然的判断。对于一审民事判决的质疑,见《45498.5元》一文,而法院不支持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一项,不仅仅是此案,而是一类案件里的问题。

“杀人偿命这是法律规定的”(其实这种讲法也不正确),对因被告责任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进行合理的民事赔偿,也是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是依法都要追究的两个方面。

“况且药家鑫已经成年,出了这种事他的父母可以不负责任。这是基本常识”

这一点我没有确切的认识,但由于法律上有遗产和债务继承问题,所以对于该“基本常识”存疑。另外,“杀人要倾家荡产这不是法律规定的”的说法又是作者在偷换概念,自己制造靶子了。认为赔偿过低的看法啥时候变成杀人者家属需倾家荡产的要求了?

“我们不要一提富二代就咬牙,这其实是自卑、仇富的表现。”

作者这里又偷换了对象。对为富不仁,仗势欺人者仇视和反抗,是维护社会良性秩序和公义的正义之举。而不和谐社会现实所表现的诸多问题,恰恰不是作者所谓的弱势群体的“自卑、仇富”表现,而是强势群体对社会公平公正的践踏。

比照中国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例,舆论压力下法院对药案被告的判决,是法当其刑,不存在“王子犯法罪加一等”的问题。

9.“中国有句老话“儿大不由爷”药家鑫在灭绝人性不代表他父母如何如何,我们如果把怒气发泄给其家人”

药家鑫之前关押在看守所里,相信没有太多活动空间和能量来影响法院、专家、媒体、网络水军来为之张势(详见《药八刀》一文)。药犯此罪案,不得不说其家庭影响教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药家在案件审理期间对被害人家庭的冷漠态度现在更是路人皆知。舆论对其家人的怒气,绝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是药的父母。儿子灭绝人性,不等于父母就是恶人,这点基本认识相信多数网民都具备,所以作者这里再一次地想当然了。

“他的父母用什么办法救他都可以理解”,正如自己为了逃避罪责而杀人灭口一样“都可以理解”。但法律是否追究,道德、舆论上对各个“什么方法”怎么看待,则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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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4-28 0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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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20 回复认真,鼓励! 2011-4-29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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